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為什麼中央對港有全面管治權?

2020-04-14

--「一國兩制」漫談(6)

蕭平

2014年6月國務院新聞辦發表「白皮書」,提及中央對港有全面管治權。香港有人對此大加撻伐,稱「全面管治」就是「什麼都管」「一國一制」,是對基本法的「僭建」。這些指責很可笑,暴露出對中央與特區關係的無知。

「全面管治權」並不費解。首先它是國家主權的固有權力,從香港回歸起就存在。其次它與特區高度自治權並行不悖,絕非什麼都管。

為什麼是固有權力?晚清以後的中國政府始終沒有放棄對香港的主權,只是因為被英國強佔而無法管治香港,從而無法行使主權。中國政府收回香港,恢復行使主權,其實質就是收回治權。國家主席習近平說得明白,「香港從回歸之日起,重新納入國家治理體系。」全面管治權是主權的體現,收回卻不能管治,收回就失去了意義。

為什麼並行不悖?高度自治是全面管治權的一種特殊的實現方式,對特區自治範圍內的地方事務,中央是不管的。白皮書寫明,全面管治權既包括中央直接行使的權力,也包括授權特區高度自治;對特區的高度自治權,中央具有監督權。這就是「一國兩制」下,中央全面管治權與特區高度自治權的有機統一。

主權即最終決定權,是一個國家對其領土內的一切人和物享有的排他性管轄權。中國是單一制國家,不獨香港,中央政府對所有地方行政區域都擁有全面管治權。主權只有一個,只能屬於國家,而不能與地方分享。主權與治權也不能分割,主權是治權的依據,是治權合法性的來源;治權是主權的行使方式,喪失治權,主權就成了空中樓閣。中央依據主權決定對香港的管治方式,包括選擇有利於保障中央行使主權、落實全面管治權的政治體制,這是確立行政主導體制的重要考慮。

中英就香港前途問題談判時,英方先試圖確認不平等條約的有效性,繼續侵佔香港主權,被鄧小平以「主權問題不可以討論」懟回;繼而提出「主權換治權」,承認中國對香港的主權,但繼續由英國人管治,這同樣遭到中方堅決拒絕,鄧小平說「香港人能治理好香港」。

有人說「一國兩制」是主權歸中央,治權歸香港。這與「主權換治權」是同樣的邏輯,是對主權的割裂。設立特別行政區,實行「一國兩制」,並未改變中國單一制的國家形式。香港的高度自治權並非與生俱來,沒有主權下的全面管治,就沒有授權下的高度自治。

中央對行政長官的任命,就是直接行使中央權力;對特區法律備案和發回,對基本法做最終解釋,對部分法官任免的備案,就是對特區立法和司法的監督。中央權力中央行使,特區權力在中央監督下行使,依法行權,取予有道,既不放棄責任,又不越俎代庖,中央就是這麼做的。

(本文原文發表在英文《中國日報》上。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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